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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壤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土壤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土壤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土壤学会组织制定并发布,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团体标准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会业务范围;

(二)具有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三)市场需求明确。

第五条 立项申请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会员单位提出,经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六条 团体标准起草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四章 审查与发布

第八条 团体标准审查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

第九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由学会理事长签发后发布。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学会应当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情况应当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