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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土 壤 学会 章 程
(2024年10月22日第十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三章 会员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土壤学会,英文全称是Soil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SSSC。
第二条本会是由土壤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土壤科技工作者的纽带与桥梁,是发展中国土壤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团结和服务广大土壤科技工作者,提高土壤科学技术专业水平,繁荣我国的土壤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土壤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土壤科技人才的成长,发挥土壤科学技术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和科学考察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及相关电子和音像制品;
(三)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提高全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壤资源、改善土壤生态环境的意识,推广先进技术;
(四)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对各级政府制订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以及经济建设中涉及土壤学科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
(五)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友好往来,组织国际学术交流与活动;
(六)根据国家及区域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培训、咨询等活动;
(七)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等工作;
(八)接受委托依法开展项目评估论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团体标准研制以及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相关工作,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法规,为政府提供相关咨询建议。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外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在土壤科学技术领域内拥有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四)学生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
(五)普通会员:热爱土壤科学技术事业,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外籍会员:在土壤科学技术相关领域有较高学术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在中国土壤学会网站上完成注册;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和其它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三)接受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本会工作,热心参与科学普及等公益活动;
(七)维护本会声誉,未经本会许可,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对外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150人,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所有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更换监事比例不低于1/3。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四条本会会徽图案为:
1.图案中间的一条横线表示在地球陆地表面有深厚的土层;
2.大地上托起的长城代表古老文明的中国;
3.在长城边升起一轮红日,预示中国土壤科学及中国土壤学会蒸蒸日上。红日中的S表示土壤科学学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24年10月22日第十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